【財新網(wǎng)】被查四年半,上海電氣(集團(tuán))總公司原黨委書記、董事長鄭建華一審被判死緩。
1月13日,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鄭建華受賄、貪污、挪用公款、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(quán)案,對被告人鄭建華四罪并罰,決定執(zhí)行死刑,緩期二年執(zhí)行,剝奪政治權(quán)利終身,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,沒收個人全部財產(chǎn)。違法所得及收益予以追繳。
經(jīng)審理查明,2003年至2021年,被告人鄭建華利用職務(wù)便利,為他人提供幫助,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.56億余元;2007年至2008年,鄭建華利用職務(wù)便利,伙同他人侵吞單位公款215萬元;2018年上半年,鄭建華利用職務(wù)便利,挪用公款借貸給他人使用,至案發(fā),尚有7億余元未歸還;2015年至2021年,鄭建華為營造個人政績與謀取個人私利,違反規(guī)定,濫用職權(quán),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。
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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